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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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加,继承案件得调解
本案是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解决的。虽然准备了起诉的所有材料,但是李女士还是希望调解解决,毕竟再婚已经20年,她不想家人之间对簿公堂,可是传统观念使得继承不能顺利进行。只好请律师参加,通过本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使继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案件背景】
张先生和王女士系夫妻,都是徐水物探公司的职工,那时候都是住单位的房子,不需要买房。后来王女士病逝,张先生和李女士结了婚,并把李女士调到同一单位。当时张先生的儿子张一、张二,李女士的女儿刘三均已结婚另过,只有李女士的13岁小女儿张四跟随他们共同生活。后来单位进行房改,按政策计算张先生和李女士二人的工龄、职务等优惠条件,交了2.5万元先买下了一套房屋的60%的产权,后又补交了一万元买下了该套住房100%产权,房产证户主写的张先生的名字。但是由于其中的优惠是针对公司职工的,房子不允许卖给外人,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中转手。
【纠纷情况】
张先生与李女士生活了二十多年后,2006年张先生去世了,李女士和张先生的两个儿子张一、张二发生了继承纠纷。张一、张二认为房子是张家的,是父亲留给孩子们的共同财产,这房子承载着兄弟俩对父母亲的回忆;李女士可以一直住下去,百年之后房子归张一张二,不能分割。但是现实情况是,李女士的两个女儿都在开封物探工作,自己70多岁了,年老且身边无人照顾,需要卖房后到女儿所在的城市买房居住,便于女儿照顾自己。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该套房子是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得,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张先生去世后,该房屋的1/2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另1/2归李女士所有。
张先生生前的合法财产为其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都是继承人,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均等。 张先生的继承人有配偶(李女士) 子女(张一、张二、继女张四),即李女士、张一、张二、张四4人,每人应分得张先生遗产的1/4,也就是全部房产的1/8。继女张四声明将自己的继承份额转给李女士。于是,在该套房子中,李女士依法应当享有 1/2 + 1/8 + 1/8 = 3/4的份额。
如果张一、张二要房子,就得给李女士相应份额的房款。如果房子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会卖掉房子,但需要给张一、张二相应份额的房款。
【律师调解】
经过律师多次与张一、张二沟通,讲明法律规定,分析这套房屋中每个人所占的份额,张先生的两个儿子通情达理,接受了房子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补偿其相应份额的房款这一方案。接下来是房子的价格问题,经过比较借鉴小区内其他人家转让价格,确定了房价。本律师为他们拟定了《协议》草稿,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几次之后,他们达成了《协议》并约定到公证处作公证。《协议》约定张一、张二将应继承的房产份额转给李女士,由李女士补偿其房款,签订协议之日支付一部分,房屋出卖后再付其余款项。
本律师按双方的约定打印出《协议》,陪着当事人到当地公证处签订协议。然后一起到附近的某银行,李女士支出钱来,把签协议当天应给的补偿款交给张一、张二。
事情办完后,张一、张二对李女士说:“其实,没有律师参加咱们也能处理好这事”。李女士回答:“对,你们都是通情达理的人”。等张一、张二走远后,李女士小声对本律师说:“没有你们律师给我们做工作,耗到我死了也不见得给我房子,谢谢你们!”
【办案体会】
继承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由于有利害关系,对法律规定也不是很清楚,他们之间经常发生不能正常沟通、互相不信任的情况。律师介入,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架起一座桥梁,达到顺利沟通、解决问题的目的。
郝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