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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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在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招投标部门经理职务。其在2012年“容城县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中进行招投标,之后以“招标代理费”、“评标费”、“专家评审费”等名义,向中标单位收取了13万元的费用。经主管领导和容城县国土局主管项目领导的商议,决定该款暂存放于项目公司财务,赵某从中标单位人员手里接钱交于公司财务存放,至其离职未过问该款项的去向。
诉讼过程及结果:
2017年12月19日,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赵某犯受贿罪,将其起诉至顺平县人民法院。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以(2018)冀0636刑初33号判决书,认定赵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以(2018)冀06刑终488号裁定书,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顺平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以(2018)冀063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所交罚金十万退回。
办案体会:
1.认真阅卷,分析案件事实,确定辩护思路。
经过阅卷分析,本律师认为赵某的代收钱款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第一,主观上,赵某没有受贿的故意,其收取的13万元是代收行为;第二,赵某的代收款行为是被动而为;第三,收款的标准不是赵某决定的;第四,赵某的代收款是受其领导委托;第五,代收的款项赵某交至了公司财务,没有支配,更不知钱款去向。
2.会见被告人时,认真倾听被告人的陈述,并做好疏导工作。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要认真倾听其陈述,并对关键情
节做好发问,通过发问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某些细节问题。该案会见时本律师反复询问了是谁委派其去收款的,收款的标准是谁制定的,收取哪个公司的款项,由谁联系的具体交款人,收取后款项的去向是谁决定的,赵某什么时间离职的,离职前此笔款项是否动用等等一系列问题,并且在询问时赵某有不理解之处,本律师耐心地用法律和情感去分析和交流,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使其正确认识案件的事实和行为的后果。因此,我认为这种疏导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3.做好开庭前和开庭后的沟通工作。
该案开庭前本律师与公诉人、主审人员沟通,谈自己对案件的认识,虽然观点认识会有不同,但在庭下用更通俗的语言表达,让办案人员了解你的辩护意见,庭后参考你的辩护观点,本律师认为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辩护人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所以良好的沟通是必要的。
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