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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合同诈骗案

2020-08-28 16:00:23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以冀定检二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韩某于2013年11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律师接受韩某亲属的委托和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指控犯有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韩某的一审辩护人。本律师及时与主审该案件的法官取得了联系,查阅了该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对该案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然后到看守所会见(视频会见)了被告人韩某,与其进行了比较深入和全面的交流。本律师向其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其对起诉书所指控内容的意见。在认真阅读和分析案卷材料的基础上,本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撰写了辩护词,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一是韩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获得从宽处罚;二是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获得从轻处罚;三是韩某已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其依法可以获得酌情从轻处罚;四是基于前述三点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加之韩某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真诚悔罪,主观恶性小,判处缓刑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故建议对韩某判处缓刑。定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于2020年7月 6日作出了(2020)冀068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及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


      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和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符合案件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的,既能获得惩罚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又能取得教育警醒他人、预防违法犯罪、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本律师在该次辩护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工作,得到了法官的认可,使韩某判处了缓刑,既维护了韩某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当然,本律师的优良服务及其取得的良好效果,更受到了当事人韩某及其亲属的充分肯定与赞许。


王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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