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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家生产的食品恐巨额损失!

2022-02-25 10:05:36

小红是一个心灵手巧的人,平常就自己喜欢自己做些小饼干分给小伙伴吃经常收获一致好评。在朋友的建议下小红想要在自己朋友圈出售自己制作的饼干。于是她购买了包装机,细心的将小饼干一块一块分装好。朋友圈一经发布许多朋友争相购买,甚至好多人慕名而来主动加小红的微信。小红的饼干生意可谓是红红火火。好景不长,一通法院的电话瞬间让小红跌入谷底,她被起诉退还购物款和赔付十倍购物款。小红十分不解,在咨询完律师后才恍然大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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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自己做的食品还是送给朋友们吃好,要是想销售还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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